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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建设步入重大发展时期
更新时间:2018/02/23   来源:《中国人大》2018年第2期   作者:张维炜    关注人数:12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对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如何健全科学、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遏制权力“任性”?如何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在法治框架内顺利开展?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夯实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基……
       这是过去五年,摆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面前的一系列改革难题。
       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立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焕发蓬勃生机与活力,人大工作步入了重大发展时期。
       加强和完善人大立法权
       长期以来, 我国立法工作中, “行政主导”和“部门本位主义”色彩浓厚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作为规范所有法律制定行为的法,立法法此次修改意义重大,不仅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而且指明了人大制度改革的方向,即加强和完善人大立法权, 进一步凸显人大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次修法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加强人大在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起草机制, 进一步增加人大专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法律案的比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多方面作出完善, 将“人大主导立法”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为了让出台的法律更接地气、更管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还健全了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进一步扩大了代表、百姓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汲取各方才智,避免闭门造车,使每一部法律都成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
       考虑到许多情况下,全国性立法这把统一的标尺难以衡量地方的特殊性,这给立法体制的完善和立法权的配置提出了新的课题。立法法为此作出了相应修改,使得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 个设区的市、30 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常出现通过“红头文件”形式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 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后的立法法还对地方立法设置多道“防火线”,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范围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并强调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以此推进地方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立法法修改两年多来,全国各地“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7 年12 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 个市(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2个,占99.3%。其中,200 多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达595 件。
       此外,为了落实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 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2017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 《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两个工作规范主要对现行立法机制进行了补充、改进和完善, 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强化预决算审查监督
       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预算法,对于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在法治框架内顺利进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且深远。
       此次修法历经常委会4 次审议,在内容上从实行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完善。
       之后,国务院依照新修改的预算法,作出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举措,强调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审查批准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新修改的预算法对预决算审查监督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对预算编制的细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并对人大在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夯实基层人大发展的法治根基
       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5 年8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打包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而这三部法律被外界统称为人大“三法”,都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
       县乡两级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县乡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人大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经过全面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 年6 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该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措施。
       可以说,“三法”的修改正是为落实这些举措提供法律支撑。具体而言,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比如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为把好代表“入口关”,修改后的选举法加强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强化了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在代表履职方面,新修改的代表法为加强国家机关同县乡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等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指出,修改“三法”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为基层人大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实效如何呢?一位乡镇人大主席感慨称,有了法律支撑,乡镇人大工作实现了自身建设标准化、履职行为规范化、代表活动经常化,有效解决了乡镇人大职能虚置、弱化问题。
       “‘三法’修改,回应了多年来基层人大的呼声,解决了长期以来基层人大组织及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夯实了基层人大工作的根基,使基层人大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更加硬化、实化、规范化。”浙江省温岭新得利官方网站eBET常委会负责人表示,有了新修改的三部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基层人大及代表们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了,工作动力和信心更足了,会有更大作为。
       如今,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新修改的立法法、预算法及“三法”等已在实践中落地生根且成效凸显。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改革魄力和坚定决心,也昭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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